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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导致部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纠纷类型多样,群体性、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尤其是今年51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面对案多人少、案件增幅快、立审执压力大的严峻形势,原州区法院多措并举、主动作为,在挖掘内部审判潜力的同时,积极借鉴“眉山经验”和“潍坊经验”,着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需求,服务固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分层处理制度化。51日起,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增加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功能,探索矛盾纠纷分层处理的方法。将诉调对接平台功能从原先只负责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与法院的对接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工作,拓展为集诉讼服务、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对于当事人诉至法院的纠纷,分为四个层次处理。第一层、登记立案前,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这时可以暂缓立案。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在这个阶段,法院做好辅导、释明工作,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名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调解的,立即转入立案登记阶段。第二层、立案登记后,法院通过诉讼引导对案件进行分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交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这个阶段调解达成协议的,直接由担任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法官审查后出具调解书,无须再走司法确认程序。原州区法院2009年就已探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自工作开展以来,共确认调解协议856件,今年已确认150余件。第三层、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第四层、对经上述三个层次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参调人员多元化调解人员除专业法官、人民陪审员外,还积极邀请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律志愿者、法援律师以及乡佬、阿訇等热衷于法律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另外,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监督,加强与工会、妇联、交警、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或特邀调解员参与纠纷调处。同时,各辖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员主动与辖区乡镇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舆情动态联系机制,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共享,将诉讼调解网络延伸到了自然村、组,将有专业知识、有实际经验、有威望的党员、村民组长、和村委会委员等人员请进来,协助调解辖区复杂、重点案件,以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调处矛盾,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缓减矛盾的对抗性,真正做到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网络村村通

三是诉调范围广泛化。在案件适用范围上,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对于其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一律优先调解。除对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纠纷调解外,还尝试将城乡建设、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部分纠纷及集团诉讼案件特邀调解员来协助调解,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纳入多元化调解范围,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多元化化解在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行政诉讼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四是调解措施便民化加强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建立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网上立案、远程立案、法庭驻村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开通法律热线,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为群众提供快捷的司法服务。以宁可法官多跑腿,不让群众多走路的司法便民工作作风,不断地向基层延伸审判职能,力争让人民群众就地选择更加便捷、灵活、管用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州区法院设立法官便民联系点、“法官驻村工作室”多达19处,法官利用巡回审判之际,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对接,合力对发生在当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处,既就地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指导民调、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探索设立“交通事故法庭”、“生态移民法庭”和“家事法庭”,依托“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推行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对当事人行动不便或交通偏僻的情况及时上门调解外,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登门服务的,则通过QQ、微信的手段将委托调解材料发送给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地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及时予以确认或制作调解书,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纠纷的化解。

五是调解方法多样化积极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调解对接,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秉持为民司法的理念,着力将诉讼调解贯穿到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努力促使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方式,如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或调解方式有异议的,可依法适当考虑更换,以多样化的方式促进调解的成功。一是注重调解与快速裁决相结合,对所有进入调解速裁的案件,随时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审理的整个过程;对调解无望、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裁决,当庭宣判,尽量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结案。二是程序规范与方式灵活相结合,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传唤当事人,通过协商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等手段压缩不必要的审限。三是提高效率与注重效果相结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绝不因追求效率而影响质量。

六是调解格局网络化。构建矛盾纠纷调处立体网络,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为依托,在未设法庭的乡镇及流动人口较多、矛盾点集中的社区设置了法官便民工作站,在全市机关、企业、学校、村镇选聘了若干名司法联络员,协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各庭、站、员密切配合的纠纷排查调处网络,最大限度地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实现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定期与政法委、司法局、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整合法院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通过各部门协调联动,使矛盾纠纷纳入到大调解工作网络中。对政策性强、事关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配合,在防范和减少冲突、防止影响面扩大上下功夫,实现了各方满意、全局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是宣传引导经常化。积极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综合运用法院门户网站、自办刊物、微信微博公众平台和宪法日宣传等有效载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利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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